繼上次的,這次我終於找到時間可以貼上整理了好一段時間的文字,讓各位久等了!!!
關於三民高中因為蔣智賢簽約一案,罰三民球隊第二名資格取消,體保生全數取消保送資格,教練也一併受罰的新聞,我感到很不可思議!

於是我真地花了一些時間去找資料,在找的過程中,我發現六七月時就有幾位前輩提出個人看法及見解。可惜有時會覺得這麼有道理的見解,為何得不到回應也看不見有影響力的人物青睬?

先請各位跟我一起來翻閱前輩的文字吧!首先從廋橘子大哥的文字裏<<林羿豪與人才外流>>
讓我找到一些答案,而整件事情的始末在這篇<<白目的三民和中農? >>也寫得十分詳細

前一篇文章裏提到蔣智賢地簽約造成球隊失去比賽資格,學弟們也被連座失去保送資格。這裏的法規指的是<<高中聯賽競賽>>。根據高中聯賽競賽規定,在聯賽期間嚴禁球員、教練及監護人等與國內外職棒或經濟公司、人員簽約或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之行為。 

事實上同樣的規範出現在美日職棒,曰職對於該項規定十分嚴謹遵守,而美國呢,則把觸角向中南美及其他國家伸展。台灣當然也是目標之一,現在萬眾曙目的大聯盟投手郭泓治當年就是在聯賽期間和美國簽約的人。在那個當下曾被痛罵以「賣國賊」,不知當年罵過他的人,今天用什麼態度看他?

 於是我們不由得想問:為什麼高中聯賽要訂下這樣規定呢?據我所了解,校方及聯盟希望學生盡自己學生的本分,該唸書時好好唸書,該打球時好好打球,不要太早涉入商業行為,要簽約等畢業後再談。這樣的想法似乎也有其立場,太早讓單純的孩子接觸職棒未必是件好事,畢竟他們年紀還輕,需要學習的地方還很多。另外我也找到一篇文章,摘自<<立報>>

為己為國 高中球員別出走

【記者曾美惠台北報導】王建民在美國職棒大聯盟嶄露頭角,國人同感驕傲,希望能有更多好手在棒球界發光。不過,台灣的高中棒球選手因為與美國大聯盟簽約,結果該校球隊與教練被教育部禁賽一年,親民黨立院黨團昨天召開記者會,為棒球選手及學校請命,希望教育部放寬規定,讓更多選手能獲得栽培。

立委劉文雄指出,台灣3名高中棒球好手被美國職棒大聯盟波士頓紅襪隊相中,與美國球團簽約,結果違反規定,其所屬學校及教練被禁賽1年。劉文雄認為3名球員簽約並非在球賽期間,沒有違反規定,教育部不僅處分選手,連學校與教練也一併處分,限制學生與學校的發展。雖然後來決定撤銷對學校的處分,但也應檢討規定是否不合理,至少應改為讓球員可簽約,完成學業後再到球隊受訓,以保障球員未來發展。

根據高中棒球聯賽競賽規程規定,學校球隊參加棒球聯賽期間,嚴禁學生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與國內、外職棒有關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人員簽約(含經紀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之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該校球隊相關人員除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外,並處該球隊(含隊職員)禁賽1年之處分。

教育部體育司專門委員王漢忠回應表示,競賽規則年年檢討與修改,對學校與學生的懲處,完全依照規定。教育部並非禁止學生與球團簽約,僅是禁止已經簽約、具有職業球員身分者,不能參加業餘球賽,其中一名學生於聯賽前已經簽約,所以不能參加。

至於對學校的懲處,考量學生已經畢業,不能影響到學弟打球,所以解除對學校的懲罰,但總教練則因為沒有教好球員,球員與球團簽約時甚至不知情,因此決定禁賽一年。

至於立委的建議,王漢忠表示會考慮,但目前規定由多數球隊教練與棒協的認同後訂定,因此仍須依法執行。 

中華棒球協會秘書長林忠成則表示,學生與紅襪隊簽約的事,已向大聯盟反應,並獲善意回應,大聯盟同意未來不會再與台灣高中在學生簽約,因此將可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林忠成說,美國與日本皆規定球團不得與高中球員簽約,球團也都遵守該項規定,尤其日本球團相當遵守,不過,美國大聯盟不能與該國高中球員簽約,卻轉往中南美洲,以低廉的價格簽下高中球員,造成很多中南美洲高中球員的折損,台灣的規定,就是不希望台灣球員與中南美球員相同,畢竟台灣是有實力的國家,不能讓美國將台灣與中南美國家等同看待。

不希望球員高中就與球團簽約,也有其教育考量,中華棒協執行秘書黃敏表示,過去挖角風盛行,球員哪裡有錢就往哪裡去,失去教育及體育精神,他們希望藉由規範讓球員有正確的價值觀。

林忠成也說,球員過於年輕即有金錢交易,容易產生驕氣,甚至行為偏離,在球隊中當老大,影響球隊其他球員士氣及運作,所以希望學生仍以課業為重,專心提升能力及球技,不要受金錢影響。

此外,一旦學校培育出的優秀選手,遭財團挖角,不僅損失戰力,也讓學校不再想培養球員,影響棒球發展;甚至學生受球隊培養,卻不回饋母隊,往後也不會回饋國家,這並非正確的運動精神,希望藉由保護學生的規定,讓優秀的選手受到正確的教育,也能謂國家效力,健全台灣棒壇。

標題下的很奇妙呀!居然是”為己為國”所以”不要出走”!!??我跟廋橘子大哥一樣同意比賽中「金錢交易行為違反了學生運動精神」,但是懲處的對象應該是學校、教練、當事人本身,而不是其他的球員吧!?這樣的處分,真正領導無方的學校到底受到什麼責罰?我看不出來。相反地,其他受到連坐法懲處的學生卻可能因此而努力付諸流水,更甚者還得自己想辦法打理學雜費。學生因為同學的金錢交易行為違反了學生運動精神,以致於失去學雜費減免,最後只得去”打工賺學費”,試問這樣的責罰到底是在促進學生金錢交易行為還是避免學生金錢交易行為? 

這不是很荒唐而好笑嗎?

幸而,我又找到另一篇比較中立的文章,比較接近我的看法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莫讓錯誤規則傷害球隊和棒球運動發展 

  國內棒球運動,隨著王建民、郭泓志等旅美大聯盟球員的發光發熱,更受矚目。即使在大聯盟發展不順的陳金鋒,回國打國內職棒,一樣受球迷歡迎,也讓各隊小心伺候。台灣製造的王建民對美國職棒來說,純粹是商業利益考量,但是王建民精采的表現,對美國球迷而言,這個東方面孔不是來自日本、不是來自韓國,而是來自台灣。對台灣的球員而言,只要表現夠傑出,意味著也有機會和世界其他頂尖的棒球選手一樣,踏上大聯盟,為個人生涯發展創造巔峰。然而國內高中棒球聯賽水準最高的木棒組,卻有一條奇怪的規則,看起來既不希望球員往大聯盟發展,實際上卻又處罰有潛力到大聯盟發展球員的其他隊友。這條規則的內容是,學校球隊參加棒球聯賽期間,嚴格禁止學生球員、教練、以及球員家長等,和國內外職棒有關團體或經紀公司,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的簽約、包括經紀約。如果違反,經查屬實,球隊相關人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並且球隊、包含隊職員禁賽一年。而依據這條規則,今年首度有球隊遭受處分。台中高農和三民高中,有球員在聯賽之前和美國波士頓紅襪隊的球探簽約,並且被棒球協會得知,最後由教育部開會決定,取消這兩所學校的聯賽名次,並且總教練禁賽一年。但是考量球隊有高二以下的球員,如果球隊禁賽,會影響球員發展,所以沒有處罰球隊。事實上規則裡面也提到,獲得決賽前8名優勝球隊的球員,可以依照教育部訂頒的『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申請參加甄試升學。而取消名次,等於是高三選手少了一項體育升學的依據。不過教育部體育司專門委員王漢忠強調,規則不是禁止學生簽約,而是職業球員就不要干涉學生棒球,並且規則也是各校共同修正認可的。以惡法亦法的角度觀之,競賽規則是賽前就公佈的,而規則也是早先由各隊代表和棒球界人士共同訂定,如果違反,理應接受處分。然而檢視為何要訂定禁止簽約球員參賽的規則,以及實際發生的影響,可以發現規則有修正的必要。第一,規則違反國家法律。和職業棒球簽約的球員,畢業之後到美國從小聯盟打起,未來如何全憑個人造化。但是處分卻影響了其他和簽約不相干的人,剝奪了他們參與棒球運動和公開參與甄試升學的機會。教練和其他球員對於有球員和職棒簽約,既不知情,也沒有獲得利益,連共犯都稱不上,為何要受過。何況任何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都是要以法律位階定之。第二,禁止簽約球員參賽是各隊鄉愿的結果。簽約球員不會在簽約後一夕之間突然有什麼改變。但是簽約球員通常是頂尖球員,排除其他隊的簽約球員參賽,等於提高自己隊進入決賽的機會。權衡頂尖球員最多只能貢獻三年,還是選擇避免其他隊出現超強選手較好。第三,保護高中選手,應該要有專家介入簽約,處分只會讓簽約走入地下。好球員職業隊一定是爭相爭取,讓簽約可以浮出檯面,讓球員可以好好在高中階段打球,讓好球員刺激整體棒球水準,就不應該禁止簽約球員參加聯賽。綜合上述,高中棒球聯賽木棒組從過去只有四隊參賽,到目前有十六隊的規模,整個聯賽的公正,以及棒球生涯的發展功不可沒。而棒球協會執行秘書黃敏也表示,將會和美國大聯盟協商,規範高中以下不得簽約,以及簽約保護事項。然而禁止簽約球員參賽的鎖國心態,不會幫助球員,也無助整體棒球發展。澳洲在二十年前從鎖國改為開放,澳洲目前有一百多位球員在美國大小聯盟發展,而澳洲也是雅典奧運棒球項目的銀牌得主,教育部是主管學生棒球運動的機關,基於整體棒球運動和球員發展,基於有更多王建民走向國際,應該積極推動修改規則。  (2006/6/12 趙經邦)

 

最後放上一些值得大家細讀的文字,大家一起來嚼嚼,想一想,還有很多感觸在心裏啊!

 

談紅襪隊簽下三名青棒球員──另一種觀點

從紅襪隊簽下三名職業球員談起 文:襪子

棒協欠給郭泓志的公道

==錯綜複雜的簽約風波與吸血經紀人==

郭泓志被罵到猶如叛國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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